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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8-1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