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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8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