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6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20
計劃載運特定貨物之船舶,應具有足供船上每一人員緊急逃生時使用之適當保護呼吸器官與眼精之保護器,該保護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過濾型呼吸保護器,並限以一個過濾器即可適用於該船經認證所占劃載運之特定貨物者。 二、自足式呼吸器,至少能供十五分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