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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港?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 條文摘要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如附件)之...

📝 內容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如附件)之規定計收。
二、併櫃貨:依該貨櫃內不同貨物之計費噸數量,以每噸新臺幣八十元,分別計收;其每一筆報單應繳納金額,應前款費率表所定整櫃貨二十呎以下第三等級費率計收之金額為限;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計收。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依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費率之四成計收。
散雜貨及整櫃貨之同一報單或提單內包含二費率等級以上貨物者,分別核算計收各費率等級貨物之商港服務費;無法辨識費率等級之貨物,其商港服務費以較低費率等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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