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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港?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 條文摘要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點五元計收 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

📝 內容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點五元計收
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臺幣一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四個月;或以每噸新臺幣二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八個月。入港前未繳納者,依前款規定按航次逐次繳納。
國內航線之船舶商港服務費,按前項費率之四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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