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港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