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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7-07

內容

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有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之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