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8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各級負責人及依第五十七條應具備特定資格之人員,應於就任或解任日起十五日內層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