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8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 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