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8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