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8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