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2 條|護理及健康照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7-14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