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護理及健康照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7-14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