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護理及健康照護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7-14
📋 條文摘要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以下稱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 二、身心障礙需重...

📝 內容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以下稱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
二、身心障礙需重新鑑定之指定。
三、鑑定結果爭議及複檢之處理。
四、其他相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或諮詢。
前項小組之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衛生局或衛生福利局代表。
二、社會局或社會處代表。
三、教育局或教育處代表。
四、醫事人員。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六、地方人士。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