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6 條|護理及健康照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7-14
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