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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護理及健康照護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7-14
📋 條文摘要

受指定之鑑定機構,應具備適當之鑑定設備及空間,並具有本辦法所定之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且設有身心障礙單一服務窗口,提供鑑定相關諮詢。 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依...

📝 內容

受指定之鑑定機構,應具備適當之鑑定設備及空間,並具有本辦法所定之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且設有身心障礙單一服務窗口,提供鑑定相關諮詢。
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依其任務及職責,分類如下:
一、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鑑定人員。
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人員。
前項第一款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規定如附表一甲;第二款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規定如附表一乙。
前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附表一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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