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12 條|護理及健康照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終止鑑定。 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 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