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13 條|護理及健康照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7-14
申請人、鑑定機構人員、鑑定人員及其他專業團隊人員,對於身心障礙鑑定,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