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9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主管機關為促進公共衛生,保障人民安全,得令在供水區域內之工廠、餐館、旅社及其他公共場所接用自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