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93-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