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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7-31

內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二、製造符合國內需求、本土特有、不易進口、當時無法充分供應或其售價顯不合理之罕見疾病藥物,嘉惠病患,著有效益者。 三、在國內自行研發新罕見疾病藥物,經取得國內、外之專利或授權,或取得國內、外新罕見病藥物之專利或授權,並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對罕見疾病藥物之研究發展,著有成效者。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相關法律條文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第 12 條(第 12 條)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