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7-31
獎勵案件應先提交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行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