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7-31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