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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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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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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0-07-31
📋 條文摘要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

📝 內容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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