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7-31
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獎勵時,所獲得之獎勵應由全體申請人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