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