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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罰則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