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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罰則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5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