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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6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6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