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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罰則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5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