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9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