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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1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罰則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消防法-第 15-3 條(第 15-3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