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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4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4 條|軍政|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內容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消防法-第 15-3 條(第 15-3 條)
  • 菸酒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