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 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