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