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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8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8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單位應就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設施或儲槽等設施,評估其對土壤及地下水體之影響。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0 條(第 20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