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0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