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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0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0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