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43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