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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菸酒管理法-第 41 條

📜
法律名稱
菸酒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41 條
📂
分類
國庫
📍
Hierarchy Path
第 六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 前項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主...

📝 內容

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
前項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公布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之名稱、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劣菸或劣酒品牌名稱、違法情節及禁止該菸酒之產製、輸入、販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回收及銷毀;菸酒批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回收及銷毀。
前二項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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