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44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2-27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