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9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核對無訛後,核發復運出口同意函。 申請單位持本部之復運出口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出許可,並向出口地海關辦理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