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10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 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 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 四、陳列展覽逾期。 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