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11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申請單位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許可後二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