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4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