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8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