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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第 7 條

閱卷規則|第 7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並於卷面評分欄簽名或蓋章。分數為零分至九分時,前面應加阿拉伯數字零。 採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但兩閱各別總分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 採分題平行兩閱時,閱卷委員應將各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第一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大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大題之成績。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標明各子題評閱分數。

相關法律條文 - 閱卷規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3 條(第 3 條)
  • 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閱卷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閱卷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閱卷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閱卷規則-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