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9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