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5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委員閱卷應親自為之,因故不能評閱或無法如期評閱完畢時,由召集人分配其他委員評閱或依典試法之規定,另聘閱卷委員評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