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14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