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第 16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