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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第 17 條

閱卷規則|第 17 條|一般性考試|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考選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試卷影像檔,並將試卷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紙本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採行紙本作答之線上閱卷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相關法律條文 - 閱卷規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3 條(第 3 條)
  • 閱卷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閱卷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閱卷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閱卷規則-第 7 條(第 7 條)
  • 閱卷規則-第 8 條(第 8 條)